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择期选价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实行摘牌定金和保证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等。交易中心、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摘牌定金和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摘牌定金和保证金制度,具体标准参照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细则及公告。
第四条 摘牌定金是买方交易商预付的锁定货权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摘牌定金是买方交易商摘牌履约的保证。
第五条 保证金是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承担履约责任的保证。保证金可以保障交易双方承担交易交收履约责任、防范交易和其他风险。
第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保证金的标准。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四)服务机构风险率等于或低于交易中心规定标准时;
(五)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
(六)交易中心认为风险情况达到一定程度时;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如交易中心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金措施的,按照调整的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 交易中心若决定调整保证金额度时将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交易商有及时浏览交易中心网站的基本义务。
第三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一)国内外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三)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四)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六)交易中心接到的投诉涉及到交易商的;
(七)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四章 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完善的风控体系架构、健全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现货储量及现货融通渠道,以控制现货交收风险。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充足的资金或仓单并对自身保证金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整以满足交易中心的风控要求。
第十八条 参与择期选价交易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真实、有效的风险转移渠道,以确保风险转移渠道的畅通,能够满足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十九条 参与择期选价交易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转移渠道在交易中心备案。
(一)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将风险转移渠道的资料、合同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一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并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自身风险转移渠道的说明文件。
(二)服务机构的风险转移渠道发生变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信息予以备案。
(三)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服务机构随时提交其在其他风险转移渠道的交易记录、对冲流水和资金状况。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需在交易中心要求时及时提供有效的、随时可用的流动资金证明凭证或银行的授信,相应的额度需不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确保该部分资金可作为抵御交易交收风险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服务机构风险率等于或低于交易中心规定标准、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情形或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交易中心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对服务机构采取冻结措施:
(一)交易中心系统自动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强制该服务机构与其他具备交易交收能力的交易商成交,使该服务机构的净持牌为零,同时不再允许所有交易商向该服务机构摘牌,但仍允许其对双方之前形成的交易发起回购或交收申请;
(二)与其交易的摘牌方进行回购或交收导致该服务机构原有的净持牌量发生变化时,系统自动将该净持牌转移至其他具备交易交收能力的挂牌方,使该服务机构的净持牌为零。
净持牌量=摘牌净持牌量-挂牌净持牌量
摘牌净持牌量=摘收货牌量-摘交货牌量
挂牌净持牌量=被摘收货牌量-被摘交货牌量
第二十二条 当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一)交易系统以“服务机构风险率”来衡量服务机构风险情形。当服务机构风险率达到或低于40%时(若交易中心对风险率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交易中心有权通过系统通知等方式告知此服务机构存在冻结风险;当服务机构风险率达到或低于30%时(若交易中心对风险率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交易中心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对服务机构采取冻结措施;
(二)当日结算后,服务机构的期末保证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且未按照规定补足的;
(三)因违规应受到交易中心冻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冻结的;
(五)其他应予冻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冻结后须在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后方可解冻恢复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中心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因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机构未能在风险率等于30%的标准(若交易中心对风险率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时被冻结,则超额的亏损由该服务机构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冻结完成且执行冻结时风险率会低于30%;若该服务机构剩余资金不足以偿付亏损时,该服务机构必须补足其保证金,并保证满足交易中心最低的保证金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为了避免由于市场价格的快速波动等原因导致服务机构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被冻结的风险,服务机构必须确保交易账户有足额保证金并满足可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可能发生系统尚未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或刚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时服务机构即被冻结的情况,服务机构必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服务机构出金管理制度,具体出金措施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章 订货限额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卖方和买方计算的某一交易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中心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转让。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持有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中心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三十四条 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交易账户、交易商品、现有订货量、预付货款、可动用资金、订货意向、预报交收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七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合同予以强行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订货实行强行转让:
(一)该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85%时(若交易中心对风险率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客户风险率=(可用余额+盈亏+摘牌定金)/摘牌定金;
(二)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三)该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转让的;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执行强行转让的程序
(一)通知
交易中心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当日结算数据,当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视为交易中心发出交易商追加预付货款的通知。
(二)执行及确认
(1)若交易商可用资金未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中心将按照市价实行“强行转让”。
(3)“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强行转让”的结果。
(4)因其他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强行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转让”。
(5)对于上述措施,交易中心无需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条 为控制中心风险,中心实行代为集中转让制度。
代为集中转让是指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现货合同,按照当日市价进行强制转让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强行转让和代为集中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中心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调整预付货款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期转让、强行转让、代为集中转让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