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擇期選價交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機構的自律管理,保障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服務機構在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業務活動,根據《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擇期選價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版)》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從事交易中心授權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服務機構是擇期選價交易參與者,包括普通服務機構、特許供貨商、特許服務商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服務機構資格
第四條 凡承認、遵守相關政府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交易中心業務規則,并且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以申請成為交易中心服務機構。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中心服務機構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在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相關行業領域中有影響力的企業法人;
(二)有符合交易中心業務需求的獨立、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經營管理團隊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備3年以上行業從業經驗;
(四)擁有符合業務需求的計算機軟、硬件設施及配套的通訊線路、專業人員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六)近3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七)熟悉并承認交易中心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八)認繳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項費用;
(九)交易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中心特許供貨商須具備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具備塑料原料相關生產、加工、貿易背景及資質;
(二)提供由指定交收倉庫蓋章的不少于100噸的在庫倉單證明;
(三)認繳交易中心收取的履約保證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交易中心特許服務商須具備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具備上市商品相關生產、加工、貿易、投資背景或資質;
(二)具有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包括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能夠承受持續的單邊行情,能夠通過套期保值、風險對沖等措施控制風險;
(三)認繳交易中心收取的風險準備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服務機構應向交易中心繳納一次性服務機構費及年度管理費。交易中心有權根據情況對相應費用進行調整。
第三章 申辦程序
第九條 申請成為交易中心服務機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企業加蓋公章的《交易商入市協議書》;
(二)企業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
(四)交易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請者須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服務機構申請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申請通過交易中心審核后,交易中心與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服務機構根據合作協議,辦理如下事項:
(一)繳納一次性服務機構費;
(二)交納年度管理費;
(三)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監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
(四)其它必須辦理的事項。
逾期未辦的,視為自動放棄服務機構資格。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普通服務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開展交易;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關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以交易中心規定為準);
(三)獲得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四)依據本辦法變更及終止服務機構資格;
(五)對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普通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三)按交易中心要求建立宣傳信息報備制度;
(四)接受交易中心監督管理;
(五)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交易各方權益,協助交易中心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
(六)遵守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特許供貨商應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開展交易;
(二)發布升貼水報價;
(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關服務;
(四)享有通過交易中心平臺賣出貨物的權力;
(五)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倉單融資、代理采購等服務;
(六)獲得部分退訂服務費;
(七)對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特許供貨商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三)按交易規則或購銷合同的要求提供足額且符合交收標準的貨物;
(四)熟悉并承認交易中心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五)向購貨方提供符合國家要的發票;
(六)遵守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服務商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開展交易;
(二)發布升貼水報價;
(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關服務;
(四)享有履約訂金、交易手續費及交收手續費優惠;
(五)對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特許服務商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三)按交易規則或購銷合同的要求提供足額且符合交收標準的貨物;
(四)保障交易商提報的選價價格得到響應,提供風險對沖服務;
(五)按交易中心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六)向購貨方提供符合國家要的發票;
(七)負責管理旗下普通服務機構,對旗下普通服務機構行為負有連帶責任;
(八)遵守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禁止性行為
第十八條 為了交易中心規范管理、安全運營。根據《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擇期選價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版)》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交易中心頒布以下禁止行為,各服務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違反,否則交易中心有權對服務機構進行處罰。
(一)服務機構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交易商做出保證收益的承諾,或通過網絡等各種渠道進行的誘導性質的交易指導;
(二)服務機構不得冒充交易中心員工進行相關展業活動;不得為交易商代為開戶和代為交易;
(三)不得私下轉讓交易賬戶,將交易賬戶委托給他人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代替其他服務機構進行操作交易;
(四)服務機構不得以惡意壓價、抬價等異常交易行為來操縱市場,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獲取不正當利益;
(五)服務機構應該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將交易中心的運營信息透露給第三方;
(六)服務機構應該與交易中心加強溝通,不得有造謠、惡意宣傳等損害交易中心聲譽的行為,不得以賄賂交易中心職工的方式獲取內幕;
(七) 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與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中心職工具有特殊關系、宣稱掌握內幕消息、以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服務機構不得吸收國家法律禁止的主體進行交易;
(九)服務機構應該積極配合交易中心及國家機關調查或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國家機關的調查或檢查;
(十)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章 服務機構變更及終止
第十九條 兼并或合并服務機構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若要承繼服務機構資格的,必須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查批準后,方可承繼服務機構資格。兼并服務機構的法人或與服務機構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服務機構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書面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
(四)設立、合并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五)變更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
(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發生50萬元以上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八)取得其他交易中心服務機構資格;
(九)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處罰;
(十)交易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服務機構因公司經營等原因可以申請終止其服務機構資格。所有交易、結算資料等檔案按照交易中心有關制度規定由交易中心指定處所存放,并由申請終止的服務機構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費用。服務機構應結清與交易中心的所有費用,交易中心已經收服務機構的各種費用不予退還,在處理服務機構終止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服務機構自行承擔。
第七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服務機構違反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的,由交易中心核查,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服務機構違反交易中心有關規定的,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制止其違規行為: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通報;
(三)強制培訓;
(四)處以罰款或提高服務費收取比例;
(四)暫停服務機構資格;
(五)取消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四條 暫停服務機構資格的,服務機構資格費及服務機構服務費不予計算。取消服務機構資格的,服務機構資格費及服務機構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修訂權屬于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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